(2017)豫1481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袁宇光与郭新虎、乔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宇光,郭新虎,乔春辉,郭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187号原告:袁宇光,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郭新虎,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乔春辉,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回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郭庆,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原告袁宇光与被告郭新虎、被告乔春辉、被告郭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郭新虎、乔春辉偿还原告欠款24717原及利息损失;2.被告郭庆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郭新虎、乔春辉、郭庆的地址不祥,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宇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东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