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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50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毛正新、胡娟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正新,胡娟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50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毛正新,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娟娣,女,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正新与被执行人胡娟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12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胡娟娣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6幢一单元1802室的房地产。2017年5月12日买受人周建敏(公民身份号码:)以2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娟娣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姚江怡景花园6幢一单元18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13)第10489号]归买受人周建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建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建敏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