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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小涛与高维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涛,高维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3060号原告:丁小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维心,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丁小涛与被告高维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小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被告高维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小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90.33元;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原告父亲与被告家因房屋产权纠纷发生争吵,当时原告也在场,发生争吵后,被告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2515.33元、救护费400元。该案经大泽乡派出所处理后,对被告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原告受伤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不予赔偿。现就赔偿事宜诉至法院。被告高维心辩称:因为原告砸我的房子,如果不是原告砸我的房子,我不会去砸他的。原告欺负我太狠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在大泽××××新村水泥路上,高维心家与丁小涛家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后高维心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原告丁小涛后背砸了一下。原告于2017年2月9日20时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头部外伤、脑震荡、枕部软组织损伤。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2515.33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访,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017年2月2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作出宿公埇(大泽乡)行罚决字(2017)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7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大泽××××新村水泥路上,高维心家与丁小涛家因房屋产权纠纷发生争吵,后高维心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丁小涛后背砸了一下。并对被告处以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现原告因赔偿事宜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或反驳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是被告高维心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朝丁小涛后背砸了一下,而原告丁小涛入院诊断系头部外伤、脑震荡、枕部软组织损伤。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受伤系被告的行为造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丁小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丁小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4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并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