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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4427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2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上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685452X5。法定代表人张醉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燕燕,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德礼,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前跃村,组织机构代码66494815-2。投资人鲍金娜。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苏州国信集团太仓日升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利息54.6万元;吴江达其源纺织服装厂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2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