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曾镜与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镜,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2801行初79号原告曾镜,男,生于1987年12月1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传梅,女,汉族,生于1958年3月16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址,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顶序,恩施州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153号。法定代表人查忠铭,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周建华,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成章,该局法制宣传教育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恩施市市府路23号。法定代表人苏勇,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素玮,该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可斌,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镜诉被告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恩施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镜以双方已自愿庭外协调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曾镜负担。审判长 粟敦燕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 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九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