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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海燕诉被告陈香鹏、沈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燕,陈香鹏,沈中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2744号原告孙海燕,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教师。被告陈香鹏(曾用名陈婉玉),女,1979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沈中国,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公务员。原告孙海燕诉被告陈香鹏、沈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燕、被告陈香鹏、沈中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燕诉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8610.8元及利息。被告陈香鹏辩称:被告欠原告房屋贷款50000元及信用卡欠款5000元属实,其余欠款不存在。被告沈中国辩称:原告与被告陈香鹏借款与其无关,不同意承担此债务。审理中,原告孙海燕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原件四张,欲证明2015年7月1日,被告陈香鹏在原告处共借款135000元,并约定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2015年11月28日,被告陈香鹏借用原告信用卡额度5000元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均有异议,认为不属实,只认可信用卡5000元。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建行还款明细单5张,欲证明2015年11月28日,被告陈香鹏给原告出具借条并还款3595.8元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二被告均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3、谊信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以自己名义在谊信贷款公司借款50000元,���将此款借给陈香鹏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被告陈香鹏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4、李亚军书面证言一份,欲证明被告陈香鹏向原告孙海燕借款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被告陈香鹏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5、原告孙海燕和被告陈香鹏的微信聊天记录10张,欲证明原、被告沟通如何偿还欠款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被告陈香鹏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被告陈香鹏出具收条一张,欲证明本案借条上被告签名是陈香鹏本人签署的事实。该证据经质证,被告陈香鹏有异议,认为不属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件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香鹏、沈中国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对上述证据进行分析、认证,结合原告、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生活需要,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7月1日进行了结算。由原告书写欠条,被告陈香鹏签名向原告共出具三张借条。分别为本金50000元,月利息2分;本金40000元,月利息2分;本金45000元,利息按银行定期利率计息。被告陈香鹏于2015年11月28日向原告借用建行信用卡一张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二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自己名义贷款借给被告50000元用于被告购楼房支付房屋首付款。2016年4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房屋装修。被告陈香鹏偿还借款利息情况:借款本金50000���偿还利息为5000元(5个月);借款本金40000元偿还利息为7200元(9个月);信用卡偿还3595.80元;宜信公司偿还贷款2331.64元。本院认为,原告为了主张债权向本院提供了由被告陈香鹏签字、捺印的5张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存在借款的事实。现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140000元及利息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沈中国应负连带偿还义务。庭审中被告陈香鹏对欠条上的签名提出异议要求笔迹鉴定,经本院释明要求被告预交鉴定费时,被告拒绝。二被告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香鹏偿还原告孙海燕借款本金195000元。二、被告陈香鹏从2015年12月1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陈香鹏从2016年4月1日起以本金40000元,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至欠款全部给付之日止。四、被告陈香鹏从2015年7月1日起以本金4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全部交付之日止。五、被告沈中国对上述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陈香鹏、沈中国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陈香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