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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影与被上诉人张金海、蒋玉田、孙秀芝、广州京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影,张金海,蒋玉田,孙秀芝,广州京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影,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海,男,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玉田,男,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秀芝,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京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巍,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影因与被上诉人张金海、蒋玉田、孙秀芝、广州京瀚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3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影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李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燕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