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国宾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16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国宾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1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小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国宾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乌力根,该公司董事长。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国宾商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呼和浩特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6)呼仲裁字第4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1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