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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周金龙、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龙,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金龙,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经营者王建江,该酒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周金龙与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裕民二初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金龙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裕华区海中鲜大酒店的财产已被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全部查封,被执行人及其经营者王建江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二初第01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执行员  王 娜执行员  孙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