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候占兰、刘文广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占兰,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候占兰,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刘文广,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执行人候占兰与被执行人刘文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3月3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逾期后被执行人刘文广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22043.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刘文广名下五部车辆及一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正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