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任喜与李玉海、王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喜,李玉海,王二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408号原告任喜,男,1973年7月24日,汉族,农民。被告李玉海,男,45岁,汉族,个体。被告王二虎,男,58岁,农民。身份证号:未提供本院在审理任喜李玉海、王二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喜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任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任喜负担。审判员  李永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