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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宗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宗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刑初5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宗见,曾用名蒋小刚,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灵璧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宗见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蒋宗见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潮滟人民陪审员  邵长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