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2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2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聋哑人),女,1992年4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华新居委会铁场坑**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高琦、张赟,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2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2及其辩护人高琦、张赟、手语翻译顾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胡某2在本市一辆71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胡某1不备,从胡某1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2在本市沪闵路、古方路路口附��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胡某1陈述、证人黄某某、钱某某的证言、照片、公交卡使用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胡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2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2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聋哑人,且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胡某2在本市一辆718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胡某1不备,从胡某1随身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窃得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余元。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2在本市沪闵路、古方路路口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胡某1陈述、照片,证实其财物被窃的事实。2、公共交通卡使用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2和被害人胡某1搭乘公交车的情况。3、被告人胡某2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盗窃的事实。4、证人黄某某和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胡某2的到案经过。上述证据均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2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胡某2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2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2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某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胡某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钱丽娜审 判 员 芮志平人民陪审员 邵桂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文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