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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开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55号罪犯黄开梁,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作出(2009)苏某刑一初字第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开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8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苏刑执字第02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10月2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苏某刑执字第0121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开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自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开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开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没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开梁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