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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南方纺织有限公司、林会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南方纺织有限公司,林会芳,吴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60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功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南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高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会芳,被执行人吴又坤,本院在执行(2016)鄂0902民初34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