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857李怀圣、XX侠与刘西安、XX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圣,XX侠,刘西安,XX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8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圣,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XX侠,女,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西安,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XX凤,女,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606号调解书:被告刘西安、XX凤欠原告李怀圣、XX侠借款本息45万元,于2016年11月18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刘西安、XX凤负担。因被执行人杜艳云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怀圣、XX侠于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西安、XX凤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另案冻结;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