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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现科、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现科,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2054号申请执行人孙现科,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北国商城西扩8楼CY807。经营者:葛铭。关于孙现科与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4民初3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此案在审理阶段,我院作出(2017)冀0104民初31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名下银行存款8299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石家庄市桥西区鑫海汇海鲜自助烤肉餐厅名下银行存款82993.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瑞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