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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194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金庄村。法定代表人:翟文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美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美度公司上诉称,捷成公司认为其公司在酒店内的局域网播放涉案影片,构成侵权。即使该行为存在,该传播行为及传播范围均限制在酒店范围内。酒店局域网仅对酒店消费者开放,不是公众,且酒店局域网未与广域网进行连接。本案纠纷不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而是侵害其他著作权纠纷。由于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捷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美度酒店在其酒店局域网播放被诉侵权作品是否属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捷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电影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故可以认定酒店局域网是封闭的,仅对内开放。美度酒店在其酒店局域网内播放被诉侵权作品,该传播行为及传播范围均限制在酒店范围内,且酒店局域网未与广域网进行连接,公众获得涉嫌侵权作品的终端固定并且不能选择,不能在随意选定的地点观看被侵权作品。因此,美度酒店在其局域网传播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规定,本案应属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美度酒店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被诉侵权行为地也发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均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范围内,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美度酒店提出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一审法院却裁定驳回美度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综上,美度酒店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170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审判员 董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琳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