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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司海泉、华春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司海泉,华春梅,孙华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海泉,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春梅,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华真,女,199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丰县。上诉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司海泉、华春梅、孙华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单雪晴审 判 员  单德水代理审判员  徐海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