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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曾本先、曾本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德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本先,曾本华,文德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17号申请执行人:曾本先,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界市镇XX村X组XX号。申请执行人:曾本华,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县界市镇XX村X组XX号。被执行人:文德聪,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初中肄业,农民,现羁押在四川省隆昌县看守所。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曾本先、曾本华申请执行文德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文德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和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文德聪在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证券、银行存款都未查找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文德聪向本院申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本先、曾本华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文德聪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状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文德聪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克斌审判员  陈德勋审判员  张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