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钟志清、丁少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志清,丁少梅,何国根,黄铭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钟志清,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国伟,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少梅,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被告:何国根,男,汉族,1977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一审被告:黄铭洪,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钟志清因与被申请人丁少梅、一审被告何国根、黄铭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60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钟志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旭 红审判员 刘哲审判员黄小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