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某与马梓杨、淮安文通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苏慧,马梓杨,淮安文通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540号原告:叶苏慧,女,200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朱淮安市盐化新村。法定代理人:叶进波(系原告叶苏慧父亲),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俊,男,1954年4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梓杨,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马长年(系被告马梓杨父亲),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建国,淮安市清浦区清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文通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西门大街附近。原告叶苏慧与被告马梓杨、淮安文通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苏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73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苏慧负担。审 判 长 陈顺元人民陪审员 叶 波人民陪审员 马红香二O二O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