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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钟迎春与被告李广金、潘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迎春,李广金,潘殿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2民初743号原告:钟迎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被告:李广金。被告:潘殿玲。原告钟迎春与被告李广金、潘殿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迎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金、潘殿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被告因买卖苗木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9日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2015年6月6日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中旬由原告收割被告李广金150亩土地里的农作物,若李广金未按此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借款,李广金支付原告20万元利息(自2010年起至2015年全部利息,月息2分)。同时,李广金所有的房产、车辆变更原告钟迎春所有,并将行车证、房产证交给原告作抵押。嗣后,被告按约定陆续支付原告几笔利息。但仍未能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2016年8月9日被告李广金又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被告李广金、潘殿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被告因买卖苗木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9日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2015年6月6日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中旬由原告收割被告李广金150亩土地里的农作物,如农作物不足以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李广金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55平方米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120平方米)及辽LB71**宝来轿车折合现金达20万元偿还原告借款。如李广金未按此还款计划偿还原告借款,李广金支付原告20万元利息(自2010年起至2015年止按月息2分计息)同时,李广金所有的房产、车辆变更原告钟迎春所有。嗣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全部本金和利息。2016年8月9日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注明以上欠条作废。另查明,台安县黄沙坨镇靰鞡村民委员会虽出具证据证明:被告李广金、潘殿玲系夫妻关系。台安县档案馆出具证据证明:无李广金、潘殿玲的婚姻登记。本院认为,被告李广金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被告违约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广金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台安县黄沙坨镇靰鞡村民委员会虽出具证据证明:被告李广金、潘殿玲系夫妻关系,但台安县黄沙坨镇靰鞡村民委员会非婚姻行政管理机关,其出具的证明证实李广金、潘殿玲系夫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台安县档案馆证明无李广金、潘殿玲的婚姻登记。故原告以该欠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举证通知书期限届满后,未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迎春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8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钟迎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被告李广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