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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林与夏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夏林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962号之一原告:沈林,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夏林林,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沈林诉被告夏林林保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沈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林负担。审 判 员 张玲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卓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