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于鸿翔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鸿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4民特7号申请人:于鸿翔,男,194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新建,男,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申请人于鸿翔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鸿翔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李美荣死亡。事实和理由:李美荣,女,194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系郑州油漆厂职工,住郑州市××区民乐××楼附40号,系申请人于鸿翔的妻子。2011年6月27日,李美荣走失,申请人已向辖区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大河报》上刊登寻人启示,并积极进行寻找,但至今仍无音信,根据推断,李美荣已不在人世,为了于鸿翔的亲属及家庭利益,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美荣,女,1941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区民乐××楼附40号,原住郑州市××区民乐××楼附40号,系申请人于鸿翔的妻子。2016年4月19日管城区南关办事处民乐里社区出具证明一份:我辖区居民李美荣,女,原住民乐××号院附40号,于2011年6月27日走失,至今未找到。2016年4月20日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2011年6月27日,于新发来所报称:其母李美荣于2011年6月27日7时许,在郑州市××文化宫路走失。申请人于鸿翔申请宣告李美荣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美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美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李美荣于2011年6月27日走失,经有关部门及亲属多方寻找,均无音信,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于鸿翔作为李美荣之夫,现申请宣告李美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美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要忻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