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水城县鹏成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水城县鹏成煤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0年1月18日生,苗族,无业,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水城县鹏成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地址:水城县。法定代表人范成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79.701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水城县鹏成煤炭经贸有限公司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6年12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恢2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 代 金助理审判员 :李令涛助理审判员 :黄尧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