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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德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17号被执行人刘德杨,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德杨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50000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学强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路东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尤洪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