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与杜连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杜连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2853号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梅,该公司职员。被告:杜连会,男,193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热力)与被告杜连会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华阳热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阳热力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扎赉特旗华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