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71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71号原告: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禹山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玲,女,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嘉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