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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文重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重,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7)豫1002民初2823号事由拟稿核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823号原告:付文重,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与榆柳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俊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帆,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重诉被告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文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文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文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付文重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永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