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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姚婷婷、黄建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姚婷婷,黄建成,黄嘉莹,黄佳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32421号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杨园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球,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婷婷,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建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嘉莹,女,200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黄佳欣,女,200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被告姚婷婷、黄建成、黄嘉莹、黄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因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婷婷、黄建成、黄嘉莹、黄佳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婷婷、黄建成支付原告执行阶段律师费损失84,000元;2.原告有权对被告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XXX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7日,原告因被告姚婷婷、黄建成未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1,000,000元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姚婷婷、黄建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支付一审阶段的律师费损失,被告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姚婷婷、黄建成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为早日收回欠款,原告聘请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下属律师作为原告执行阶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支付了执行阶段的律师费84,000元。原告认为按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均应由被告姚婷婷、黄建成共同承担,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姚婷婷、黄建成、黄嘉莹、黄佳欣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姚婷婷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姚婷婷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住房装修,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7年5月15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人民币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40%,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按年还本。合同还约定:姚婷婷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借款本金或利息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借款及行使相关担保权利;姚婷婷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姚婷婷承担。被告黄建成作为姚婷婷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中签名,承诺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其愿意与姚婷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签订抵押合同,由姚婷婷、黄嘉莹以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室,姚婷婷、黄佳欣以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室房产为上述借款合同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借款手续费(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2014年5月22日双方至上海市青浦区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姚婷婷发放了1,000,000元借款,借款凭证载明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5年5月15日。姚婷婷、黄建成自2015年5月23日起未能按期归还到期本息,原告催收无着,遂聘请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原告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约定: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吴全明、周文强律师为原告与姚婷婷、黄建成、黄佳欣、黄嘉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合同有效期至该案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止。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姚婷婷、黄建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26.03元、暂计至2015年7月3日的利息及罚息22,019.79元,及自2015年7月4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各类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被告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以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XXX室房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四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聘请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本院申请执行,并支付律师费84,000元。原告与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下属律师作为原告与姚婷婷等金融借款执行一案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期限至执行终结(中止)之日止,执行标的总金额1,195,607.45元,执行阶段法律服务费84,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婷婷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姚婷婷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为催收借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姚婷婷、黄建成承担。原告聘请律师向法院申请执行亦属于催收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的合理范围,理应由姚婷婷、黄建成承担,但律师费不应超过《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上限。原告在一审阶段已主张过30,000元律师费,现又以执行标的总金额1,195,607.45元为基数按《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规定的上限主张执行阶段律师费84,000元,二者合计已超过了《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上限,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执行阶段律师费予以调整。律师费属于抵押担保范围,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亦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婷婷、黄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律师费损失54,000元;二、被告姚婷婷、黄建成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可以与抵押人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XXX号XXX、XXX室处的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姚婷婷、黄嘉莹、黄佳欣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姚婷婷、黄建成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2,760元,由原告负担985.71元,被告姚婷婷、黄建成共同负担1,774.29元(各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祺人民陪审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