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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文龙与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龙,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6民初384号原告:胡文龙,男,1968年5月3日出生,住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敏,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超,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被告:资小凤,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被告:刘智,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住耒阳市竹市镇。被告:贺尊彪,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耒阳市灶市镇。原告胡文龙诉被告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文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文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资超、资小凤偿还胡文龙欠款12681240元;2、判令资超、资小凤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息2%支付胡文龙利息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利息暂算至2017年3月31日止是3550747.2元;3、判令刘智、贺尊彪对上述(一)、(二)项资超、资小凤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6日,因资超向社会多位投资者借款50000000元到期无法归还,该款的本息由资超委托胡文龙代为垫付,并约定自垫付之日起由资超向胡文龙支付利息;同年8月2日,资超再次向胡文龙借款40000000元,双方约定了利息。2016年9月26日,胡文龙与资超、刘智、贺尊彪经平等协商签订了《债务确认及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胡文龙与资超经核对确认资超欠胡文龙两笔债务的本息至2016年1月止共计12681240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同时约定,如资超未按协议的约定支付欠款,胡文龙可主张资超将欠款一次性付清,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2月起的借款利息。刘智、贺尊彪对资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自协议签订至今,资超一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欠款,胡文龙多次催收,资超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刘智、贺尊彪作为担保人,应对资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小凤与资超系夫妻关系,资小凤应对资超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胡文龙提供的证据1、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的户籍资料及资超与资小凤的结婚证;2、《债务确认及还款计划协议书》;3、《借款担保合同》及银行转账凭据。经庭审核实,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资超因外欠50000000元借款暂无力偿还,遂委托胡文龙代为垫付,并约定自垫付之日起由资超向胡文龙支付利息;同年8月2日,资超因投资需要再次向胡文龙借款40000000元,双方亦约定了借款利息,贺尊彪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9月26日,经胡文龙(甲方)与资超(乙方)及刘智、贺尊彪三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债务确认及还款计划协议书》,确认资超欠胡文龙两笔债务至2016年1月本息共计12681240元,同时,协议约定:一、乙方欠甲方的12681240元由乙方按11000000元偿还,2016年1月之后的利息不再计算,乙方支付11000000元后,双方债务清偿完毕;二、乙方应支付的110000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具体的付款方式为: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000000元;三、担保人贺尊彪、刘智对乙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欠款,甲方可以主张乙方将余下的欠款一次性付清,乙方还须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2月起的借款利息;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各一份,协议在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六、如发生争议,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七、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及担保人均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原合同及协议作废。协议签订后,资超仍未依约按期向胡文龙偿还所欠借款,贺尊彪、刘智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胡文龙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本院。另查明,资超与资小凤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资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胡文龙借款,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了《债务确认及还款计划协议书》,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资超借款后,未能依约按期偿还借款,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确认,资超应偿还的借款为11000000元,故对胡文龙要求资超偿还11000000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超出该部分借款的诉请,因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胡文龙要求资超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为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因该诉请符合合同的约定,亦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智、贺尊彪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依法应对资超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资小凤与资超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资小凤亦未举证证明资超的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资超在本案中的债务,资小凤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超、资小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文龙借款1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借款利息;二、被告刘智、资尊彪对被告资超、资小凤上述(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胡文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1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192元,由被告资超、资小凤、刘智、贺尊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爱国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人民陪审员  乌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睿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