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1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鼓浪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鼓浪湾大酒店有限公司,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江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鼓浪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滨湖东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129213-3。法定代表人张锦生,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嵩屿码头综合楼1-3层,组织机构代码66472480-2。法定代表人江吉兰,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吉兰,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厦门鼓浪湾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江吉兰租赁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05345.09元。另查封被执行人厦门海沧名仕金典餐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区××地下××号车位。因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查封车位暂不处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再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