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彪与唐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彪,唐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彪,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宗华,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9719元及利息(以19719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同档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案件受理费3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虽然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宗华在银行的存款,但余额太少不足以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唐宗华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宗华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唐宗华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欠款197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195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