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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谭广建与从兆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广建,从兆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537号原告:谭广建,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从兆荣,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谭广建诉被告从兆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谭广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广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谭广建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