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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邢甲明与刘清秀、靳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甲明,刘清秀,靳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201号原告邢甲明,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生出生,住临邑县。被告刘清秀,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被告靳红燕,女,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原告邢甲明与被告刘清秀、靳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存款18万元或其他等同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刘清秀、靳红燕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土地、房产、设备等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将原告邢甲明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名下的位于临邑县迎曦大街东段邢侗公园南侧邢侗家园×号楼×单元×号,×单元×号,×单元×室鲁临房权证城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