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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华、解士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解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解士杰,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李志华与解士杰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解士杰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解士杰在高唐县三十里铺农商行的工资账户存款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