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彭子豪与朱某、泗县培勤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朱某,泗县培勤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683号原告:彭某。法定代理人:彭某1,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朱某。法定代理人:朱某1,男,40岁,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泗县培勤小学,住所地泗县大路口乡皇姑村大黄庄。法定代表人:黄培勤,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亮,泗县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泗县培勤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