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1执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1执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月塘路0111号对面。法定代表人何惠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清,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金清支付物业服务费1512元和公摊费水电费1977.7元、滞纳金696.27元及利息419.29元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北流静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人李金清的银行存款4680.26元,被执行人李金清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开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