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玉玲与史宪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玲,史宪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330号原告:郭玉玲,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敬勇,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宪辉,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郭玉玲与被告史宪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玉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共计190元均由原告郭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人民陪审员 毛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