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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郭玉玲与史宪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玉玲,史宪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1330号原告:郭玉玲,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敬勇,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宪辉,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原告郭玉玲与被告史宪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郭玉玲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玉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共计190元均由原告郭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张士伟人民陪审员  梁军政人民陪审员  毛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