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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苏成杰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成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01行初58号原告∶苏成杰,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104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童晓兵,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丽,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斯地克·牙生,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曹伟刚,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干部,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万彦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律师。第三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号信达雅山新天地。法定代表人:徐国耀,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利军,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助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苏成杰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新疆中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成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苏成杰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成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苏成杰已预交),由原告苏成杰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苏成杰。审 判 长  刘瑞东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徐 峰人民陪审员  胡顺林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靖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