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养权与华阴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养权,华阴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475号原告:王养权,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展永,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阴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华阴市华山车站原铁中小学。法定代表人:田运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养权诉被告华阴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养权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养权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养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王养权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