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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