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无极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