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罗彩荣、廖庆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荣,廖庆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彩荣。委托代理人韦凌。被执行人廖庆得。申请执行人罗彩荣与被执行人廖庆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庆得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彩荣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廖庆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3650.9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廖庆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当日内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廖庆得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中的3725.9元(含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继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