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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混林与张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混林,张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0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混林,男,汉族,1952年8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被执行人:张美平,男,汉族,1963年6月生,河曲县人,现住河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混林与被执行人张美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美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美平在河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家塔社X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菅富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