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卫东与被告承德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洪国、李天福、钱凌云、朱海存、虞上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卫东,承德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钱凌云,朱海存,虞上益,康洪国,李天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宋卫东被告:承德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春。被告承德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燕。被告钱凌云被告朱海存被告虞上益被告康洪国被告李天福原告宋卫东与被告承德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洪国、李天福、钱凌云、朱海存、虞上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但因原告提交的材料尚不具备鉴定条件,故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卫东的本次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