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伟与乔变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乔变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汉族。被执行人乔变侠,女,汉族。刘伟与乔变侠离婚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2014)韩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乔变侠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底抚养费共计42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底抚养费共计4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伟,该案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恢4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妙香审判员 薛万宁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