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828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金华市东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东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28号原告: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71104577),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和平村夏家巷6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坚,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银川(受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华市东瑞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3553229738),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工业功能区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伍东清,金华市东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东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公告费233.10元,合计443.10元(此款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震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海强审 判 员 濮建东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