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刘颖玖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刘颖玖,迟文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4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行,住所松原市宁江区源江路,组织机构代码67330618-6。负责人:赵玉叶,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宇。被申请人:刘颖玖,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迟文如,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提供《担保函》1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保全依据有《个人最高额度借款合同》等证据。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有欠申请人贷款未还的概然性。故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及使用的下列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1、200平方米两层“办公和住宅楼”。2、400平方米“库房”。3、6000平方米土地。4、“电子汽车衡”(吉林省大家衡器制造公司产)。二、扣押二被申请人的下列动产,扣押期限为二年。1、山东盛工YVDE20“小型铲车”。2、IGZM-325H605V5“联合整地机”。3、5TV-260型“玉米脱粒机”(禾欢机械)。4、“输送机”4部。5、时风、风云3**“拖拉机”。6、5VFZ-110型“复式筛选机”。7、5TD-220型“多功能脱粒机”。上述不动产及动产查封、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变卖、毁损或以期他方式转移产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