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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2315号原告: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6幢241室。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臻,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登南路36号远大联合展厅。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104财保18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案件双方已和解,原告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账户解除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原告上海卓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西安兴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案件受理费36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00元。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 瑞